執業證書考試
報名詳情
報名截止日期、考試及成績發布日期如下:
試期 | 報名日期 |
考試日期 |
成績公佈日期 | ||
2024 年 12月 |
2024年8月21日至9月9日 (已結束) |
執業證書考試 - 法律:
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 (上午 9:30 至 12:30)
執業證書考試 - 業務鑒證: 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 (下午 2:30 - 下午 5:30)
執業證書考試 - 稅務: 2024年12月28日 (星期六) (下午 2:30 - 下午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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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2月 26 日
(暫定) |
1.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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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有關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發出執業證書的規定,申請人須完成香港會計師公會(公會)理事會所訂的執業證書考試,以具備公會理事會認為必需的本地經驗及本地法律及實務常規的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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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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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符合報考執業證書考試資格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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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會員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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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公會現任會員(豁免詳情請參閱附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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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公會與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聯合考試選修香港法律的畢業生(豁免詳情請參閱附註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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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非會員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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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通過所屬會計機構的專業考試加入以下公會認可的會計機構會員(非慿藉與其他會計機構的專業資格互認或相互承認協議加入其所屬會計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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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公會與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聯合考試選修非香港法律的畢業生(豁免詳情請參閱附註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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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公會專業資格課程(QP)註冊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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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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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完成QP的現任會員可豁免參加執業證書考試。然而,如會員屬於以下類別,仍需通過公會的香港法律入會資格能力評估測試以符合發出執業證書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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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自2008年1月1日起,擁有海外會計學位的QP畢業生,如沒有在認可的大學學位課程或公會認可的轉換課程修讀香港法律,申請執業證書時,必須通過公會的香港法律入會資格能力評估測試。此要求適用於 2008年1月1日或之後註冊為QP的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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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自2008/2009學年起,以下QP畢業生如欲申請執業證書,必須通過公會的香港法律入會資格能力評估測試以符合本地法律的能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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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已通過公會QP單元10(商業法和公司法)的學生將視為完成香港法律入會資格能力評估測試以符合發出執業證書的要求。 | |||||||||||
3.2 |
慿藉以下會計機構取得公會會計師資格並通過其所屬會計機構專業考試審計考卷的會員可豁免執業證書考試的業務鑒證考卷,但仍需通過執業證書考試的法律及稅務考卷以符合發出執業證書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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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AC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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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英國國際會計師公會(A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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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加拿大特許專業會計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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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澳洲會計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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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澳洲及紐西蘭特許會計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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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愛爾蘭特許會計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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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英格蘭及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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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蘇格蘭特許會計師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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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津巴布韋特許會計師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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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南非特許會計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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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美國註冊會計師(U.S. CPA)(由相關美國州份會計委員會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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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根據公會與特許管理會計師公會(CIMA)簽訂的相互考試試卷豁免安排(MEPE)協議(已於2011年6月30日到期),CIMA會員通過以下公會QP科目可豁免執業證書考試的業務鑒證考卷,但仍需通過執業證書考試的法律及稅務考卷以符合發出執業證書的要求: | ||||||||||
(i) | 單元C(業務鑒證)的工作坊及考試;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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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單元A(財務匯報)的考試;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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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終期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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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根據公會與CIMA 於2013、2019及2024年簽訂的MEPE協議,CIMA會員如已通過以下公會QP科目可豁免執業證書考試的業務鑒證及稅務考卷,但仍需通過執業證書考試的法律考卷以符合發出執業證書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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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完成公會QP課程單元C(業務鑒證)和單元D(稅務)(截至 2020年12月)/ 單元13(業務鑒證)和單元14(稅務)(由2021年6月起生效)的工作坊和考試;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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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通過公會QP課程的期終考試(截至2021年6月)/ 最高級別考試(由2021年12月起生效)。 | ||||||||||
3.5 | 根據公會與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CICPA)簽訂的相互考試試卷豁免安排(MEPE)協議,CICPA會員取得公會註冊會計師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可豁免執業證書考試的業務鑒證及稅務考卷,但仍需通過執業證書考試的法律考卷以符合發出執業證書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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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完成公會QP課程單元D(稅務)(截至 2020年12月)/ 單元14(稅務)(由2021年6月起生效)的工作坊和考試;及 | ||||||||||
(ii) |
通過公會QP課程的期終考試(截至2021年6月)/ 最高級別考試(由2021年12月起生效);及 | ||||||||||
(iii) |
完成CICPA全國統一考試並通過審計試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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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根據公會與CICPA簽訂的MEPE協議,CICPA會員取得公會註冊會計師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可豁免執業證書考試的稅務試卷,但仍需通過執業證書考試的業務鑒證及法律試卷以符合發出執業證書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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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完成公會QP課程單元D(稅務)(截至 2020年12月)/ 單元14(稅務)(由2021年6月起生效)的工作坊和考試;及 | ||||||||||
(ii) |
通過公會QP課程的期終考試(截至2021年6月)/ 最高級別考試(由2021年12月起生效);及 | ||||||||||
(iii) |
在CICPA全國統一考試沒有通過審計考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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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公會與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聯合考試的學生或畢業生可將其考試成績轉移在附錄一指定的考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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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自2011年6月起,通過公會QP課程單元C/ 單元13(業務鑒證)及/或單元D/ 單元14(稅務),可分別豁免執業證書考試的業務鑒證 / 稅務考卷以符合發出執業證書的要求。 | ||||||||||
3.9 |
自2021年6月起,通過公會QP課程單元10 (商業及公司法),可豁免執業證書考試的法律考卷以符合發出執業證書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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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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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接受申請人參加執業證書考試並不表示申請人合乎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和/或獲發執業證書(如適用)的資格。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申請人/ 執業證書申請人必須符合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冊及執業核准委員會/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在處理其申請時所需的考試和其他入會/頒發要求。請瀏覽香港會計師公會及會計及財務匯報局的網頁以了解最新的會員資格及執業證書簽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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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考生如需要應考多於一份考卷,可以選擇同一試期應考所有考卷或每一試期應考一份考卷。理事會允許考試成績不需同一試期取得合格,而且考試合格的有效性沒有時間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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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各執業證書考試課程大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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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每份執業證書考試考卷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採用開卷考試形式。考試題目為論述題,所有題目均為必答題,答案必須以英文作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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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在開卷考試中,考生可攜帶筆記、參考書和文具(包括但不限於無噪音、無線,具備程式編輯的計算機)進入考場。考生不可攜帶任何尺寸或型號的電腦和電子字典。所有允許攜進考場的物品不得配備通訊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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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準考證提供有關試場的詳細資料,以及考試規則和指引,大約於考試前兩週發出。當準考證發出後,將會向考生發送通知電郵。考生可按照通知電郵中提供的用戶指南,登入帳戶下載及列印準考證。考生必須出示準考證的列印本才能進入試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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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考生應在考試前仔細閱讀準考證內的考試規則。違反任何考試規則可能會導致扣分處罰,甚至取消整個考試的資格。所有違反考試規則的個案會向專業資格及考試評議會報告。由2014年12月起,對於首次輕微違反考試規則的考生,其考卷將照常進行評分和處理。違規者會收到警告信,通知違規個案將被記錄在考生檔案中,如有再犯將受到包括扣分在內的處罰。第二次違反同一考試規則的考生,將從相關考卷成績中扣除兩分。對於第三次或以上違反同一考試規則的考生,將扣減五分的更嚴厲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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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執業證書考試不提供海外試場。考生必須在香港參加考試。有關試場的資料,考生請參閱考評局所發出的準考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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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如考生對當日天氣狀況有所疑慮(例如可能懸掛八號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發出紅色/黑色暴雨警告),考生赴試場前應留意電台/電視台廣播,或瀏覽考評局/公會網站查看有關考試宣布。有關更多惡劣天氣安排的詳情,請參閱與準考證一同寄出的資料單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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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考生可在報名期完結後4 週內申請退出已報名的考試,在扣減行政費後可退回考試費用。考生須於退考限期前以電郵方式聯絡 專業課程(考試組)。申請表將於隨後附上予考生填寫。在指定退考期限後,已繳交的考試費用將不予退還、轉讓或延期。然而,考慮到在考試日期之前偶爾可能會出現特殊情況導致考生無法參加考試,在非常特殊且情有可原的個案中,考生能提供恰當和有效的證明文件,其個案或有機會作個別審批,例如:
非常特殊且情有可原的個案申請必須附有恰當且有效的證明文件,例如醫生證明、住院證明、死亡證明等。醫療文件僅列出考生患有2019冠狀病毒病、流感、頭痛、胃腸炎等疾病,將不被視為充分的非常特殊且情有可原的個案證明。以工作相關和/或出差相關的個案申請將不予考慮。
考生必須於考試後10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發送電子郵件到 專業課程(考試組)提出申請。如申請獲得批准,考試報名費在扣除行政費後,將保留並順延至報考下一試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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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考試輔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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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報考 執業證書考試-業務鑒證 及 執業證書考試-稅務 試卷的考生,可分別參考公會QP課程 單元13 (業務鑒證) 及 單元14 (稅務) 的相關學習套裝以準備考試。而最新版本的學習套裝可從以下網站下載:PC Examinations Online Resources Centre(“ORC”)或可從公會服務櫃檯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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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參加執業證書考試-法律試卷的考生可以參考為公會QP課程單元10(商業及公司法)製作的學習套裝來準備考試。最新版本可從ORC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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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有關過往執業證書考試的歷屆試題,考生可於公會的服務櫃檯購買。假若公會接受該考生的考試報名,由報名截止日約四個星期後,考生可以從ORC下載歷屆試題和/或觀看為過往試期準備的已存檔視訊/音訊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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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ORC 的存取權於考試日期之前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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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考試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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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參加 執業證書考試-業務鑒證 和 執業證書考試-稅務 試卷的考生,可以詳閱或觀看為QP課程 單元13(業務鑒證) 和 單元14(稅務)而準備的單元考試輔助研習班和考試技巧研習班 的相關 存檔視訊,以作考試準備。 | ||||||||||
6.2 | 參加 執業證書考試-法律試卷的考生,亦可詳閱或觀看為QP課程 單元10(商業及公司法)而準備的單元考試輔助研習班的相關存檔視訊 ,作考試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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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考試成績及試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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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考試成績會評為「合格」、「不合格」或「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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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考生未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將被評為「缺席」。如果考生的總分等於或高於最低合格分數,考生將被評為“合格”,否則考生將被評為“不合格”。最低合格分數經過相關程序而設定,反映了考試的難度以及考生所表現的能力,確保對所有考生公平,同時也反映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另外也考慮到成績的一致性和連續性,以及在快速變化的環境中保持靈活性。專業資格及考試評議會在考慮與這些因素相關的所有資料後批核考試成績。 | ||||||||||
7.3 |
考試成績將在上述成績公佈日起計三個月,在網上公佈。當成績公佈後,將會向考生發送通知電郵。考生可按照通知電郵中提供的用戶指南,登入帳戶查閱考試成績及下載成績單的電子版本。
考生可以在成績公佈日起兩個月內提交網上申請,免費索取一份實體成績單。考生請按照通知電郵中提供的指示提交申請。
以下情況將收取每份港幣200元的行政費:(i) 額外副本;(ii) 兩個月期限後提出的申請;或 (iii) 過去試期的成績單。如需在成績公佈日的兩個月後申請實體成績單,請發送電郵到examadmin@hkicpa.org.hk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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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未能通過執業證書考試的考生可以申請考試表現分析報告。它提供考生於每條試題的表現統計數據及其相應的學習成果,以幫助考生識別自己的弱點。考生可於考試成績公佈日起10個工作天內提交 申請表。每份考卷申請費用為港幣200元。考試表現分析報告將在申請截止後10個工作天內透過電子郵件發送給申請人。 | ||||||||||
7.5 | 未能通過執業證書考試的考生可以在考試成績公佈日起五個工作天內就考試成績提出上訴覆核。每份考卷上訴費用為港幣3,450元(會員)及港幣6,650元(非會員)。請聯繫 專業課程(考試組) 了解申請詳情。上訴結果將在上訴申請截止日期後30個工作天內以電子郵件通知。 | ||||||||||
8.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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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費用將根據申請截止日期時申請人的身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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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對於曾經支付過首次註冊費並再次希望再一次報考的申請人,只需支付所選科目的試卷報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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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所支付的費用不可退款、不可轉讓,也不能延期。 | ||||||||||
9. 遞交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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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請在申請截止日期之前透過我們的網上報名平台完成申請。如有需要,請按照申請指示提交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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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我們將嚴格遵守申請截止日期,不接受任何逾期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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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更改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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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透過網上報名程序所提供的聯絡方式,僅用於與考試相關的事務,例如確認報名和公佈考試成績。 請注意,在申請過程中所提交的聯絡資訊不會更新至您的會員或學生檔案中。 如果您想要更新會員或學生檔案中的聯絡方式,請分別聯絡會籍及事務部或教育及培訓部進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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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在網上報名後,如需更改與執業證書考試相關的聯絡方式或通訊地址,請以書面形式透過電子郵件聯繫教育及培訓部:atpce@hkicpa.org.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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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保留考試相關資料 | |||||||||||
11.1 |
用於考試評分和成績處理的考試答題簿和資料將在考試成績發佈後保留六個月,之後會被銷毀。如有特殊情況,保留期可能會被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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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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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如有任何查詢,請透過電子郵件聯繫教育及培訓部:atpce@hkicpa.org.hk或電話:(852)2287-7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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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因惡劣天氣造成的不履行職責,公會不承擔責任; 天災、罷工、天災、政府行為或乾預、暴動或任何其他不可合理預見或超出公會合理控制範圍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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